关键词: 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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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10月8日10:00-10月20日17:00
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自治区实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按照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人员范围
试点县(市、区)内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试点县(市、区)内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详见附件)
二、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聘任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首次任教教师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等量学分;
5.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给予暂缓注册结论: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360个培训学时或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等量学分;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挂职、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提供证明材料);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受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给予注册不合格结论: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
4.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特殊情形的注册办法:
1.“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可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或最为相近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互相通用,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申请注册。
三、注册程序
(一)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后最近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受理期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最近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受理期间,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的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6.继续教育审验合格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4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
自治区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四、注册时间安排
2023年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时间为10月8日—12月8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个人申请(网上报名)
10月8日10:00-10月20日17:00申请人自行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网上办事”栏目,点击“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线办理”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注册账号,填写个人申请注册信息。
(二)县级初审时间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做出注册结论建议,如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审核起始时间,需于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地(州、市)级复核时间
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审,于2023年11月27日前通过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注册结论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终审,申领国家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
(四)自治区终审时间
自治区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于2023年12月8日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全区工作部署,精心安排工作计划。要根据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我区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切实领会、熟练掌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有关政策;做好定期注册的宣传工作。要坚持依法定期注册,认真审核材料,不得降低或放宽条件,也不得自行随意增设条件;对瞒报、虚报现象一经发现即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定期注册工作不得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其中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中小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汇总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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